水价调整≠改革到位:26城调价信息全分析
近日,调整调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了关于《非居民和特种用水价格调整有关事项的≠改革通知(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征集。事实上,位城据不完全统计,信息析在过去一年中全国已有26个市、全分县、调整调区陆续启动了自来水价格调整工作。≠改革那么,位城都有哪些城市调整了水价?信息析这一轮调价又有哪些值得关注的特点和趋势?不妨跟着小编一起梳理一番。
以执行日期2025年1月1日为节点,全分据不完全统计,调整调至今共有26个地区调整了水价,≠改革具体价格信息见表1。位城
表1 近一年执行新水价地区价格信息表

从公开的信息析调价信息来看,各地水价调整呈现出较为明显的全分共性特征。首先,从时间节奏上看,从召开听证会到正式执行新水价,大多数地区的时间间隔多为1~6个月之间,调价程序推进相对高效。其次,水价调整具有一定的区域集中性,多个省份在近一年有2~3个城市调整了水价,广东省有6个城市进行了调价,且同一省份在价格水平、调价策略和机制建设等方面往往具有一定的相似性。
大部分地区偏向于将居民、非居民及特种行业三大用水类型价格同时调整。第一阶梯水价的涨幅大多集中在10%至30%之间,其中,阿图什市的涨幅较为突出,达到了49.7%。根据E20供水研究中心即将发布的《2025年全国78个城市(地区)水价专题报告》,居民第一阶梯水价的涨幅普遍集中在12%至29%,与近一年各地实际调价幅度基本吻合。相较之下,非居民和特种行业水价的调整幅度则较为分散。部分城市如甘肃定西市安定区,非居民用水价格涨幅接近50%,特种行业涨幅超过55%;也有部分地区涨幅控制在10%以内,显示出各地在价格调整策略上的差异化考量。
值得一提的是,部分城市在本轮调价中并未简单提高价格,而是对阶梯水价制度进行了优化。例如,深圳并未调整居民第一阶梯水价,而是通过调整阶梯比价(由1:1.5:3调整为1:1.7:3.5)来强化节水导向;山东沂南县则在调整基础水价的同时,将阶梯比价调整为1:2:4,进一步拉大用水差距。此外,包括中山在内的多个城市还对阶梯水量设置进行了优化,使其更贴合当地家庭人口结构和实际用水习惯,增强政策的精准性与可接受度。
在调价方式上各地也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了一些不同的策略。据不完全统计,近一年内有8个城市选择了“分步实施”上调水价,为政策执行提供了更大的缓冲空间。此外,厦门本次水价调整征求意见稿中仅对非居民和特种用水价格进行调整,而居民用水价格保持不变,历年的调价城市中也有部分选择了类似的方式。这些调价方式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缓解公众对价格突增的抵触情绪,提升了调价的可操作性和社会接受度。
调价不及时仍是当下的普遍问题
根据《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规定,城镇供水价格的监管周期原则上为3年,若经成本监审确认需调整水价,应及时启动调价程序,自2021年10月该办法施行以来,已过去四年多的时间。事实上,近年来国家和地方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例如2025年中办、国办联合印发《关于完善价格治理机制的意见》,进一步推动深化价格市场化改革。但在政策落地执行过程中还存在困难和堵点,现实条件下,仍有不少城市未能按时完成价格调整。
据了解,部分城市已经进行了成本监审工作,且监审结果显示供水成本高于现行水价,具备调价条件,但仍因各种原因未能顺畅启动调价程序。值得注意的是,部分城市已超过10年未调整基本水价,而在韧性城市、管网更新改造、智慧水务、漏损控制等行业发展要求的推动下,未来供水成本将继续增长,长期不调价不仅会继续加剧供水企业的成本倒挂问题,也可能对城市供水安全保障带来潜在风险。
理顺机制和调整价格同样重要
价格调整固然重要,但理顺价格机制才是破解行业困境的关键。供水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方面,部分城市如广州、东莞已尝试建立与水资源费(税)、原水价格挂钩的同向联动公式,为价格调整提供了更为科学、透明的依据。但总体来看,大部分地区这类机制仍局限于与水资源税的联动,尚未形成系统性的价格联动体系。启动调价条件方面,广州市明确当“供水成本相比上一轮监管周期波动幅度超过20%时”,经评估启动调价,“累计幅度未达到20%时不调价,纳入下一自来水价格监管周期”,这一机制能够从很大程度上避免因条件不清晰导致调价启动不畅的问题。同时,广州市还提出在水价改革的同时积极推进供水服务质量提升、公众信息公开和公司精细化水平提高等配套政策。
此外,多数城市在调价过程中都建立或完善了阶梯水价、超定额累进加价和对困难群体的优惠机制,但在价格机制上的创新突破上仍略显乏力,对解决“调价不及时、不到位”根本性问题的实质性作用有限。
下一步,各地还需继续深化水价机制改革。除原水和水资源税以外,还可以考虑构建与电价等其他刚性成本因素的的动态联动机制。激励机制层面,系统设计可量化、可考核的企业绩效与收益关联机制,引导供水企业在保障基本服务的同时,积极追求运营效率与服务水平的提升。例如,南通市出台的《污水处理服务成本规制办法》中规定:“在一轮规制期内污水处理成本下降部分,下一轮规制成本核定时只核减50%,另外50%部分作为市水务公司对下属污水处理和排放企业的考评奖励资金。”
此外,供水作为公共事业,其价格信号必须与民生温度同频,因此,建议探索通过精准补贴特殊人群、建立专项保障资金池等方式实现真正可行的公平,同时拓宽沟通渠道,建立常态化信息公开机制,让公众看得见“为什么调”,推动水价机制改革在社会可接受性与行业可持续性之间取得更优平衡。
(责任编辑: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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